【时 效 性】 | 〔2009〕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厅能否作为大连美国国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的请示》(辽民民函〔2009〕38号)和《关于我厅能否作为辽宁财贸学院和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登记管理机关的请示》(辽民民函〔2009〕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作为上述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今后,对由教育部发放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凡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均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