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考试管理中心收取招生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陕价行函[2005]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考试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普通高校三本和高职(专科)招生收费的请示》(陕试综〔2005〕5号)收悉。为了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2005年第67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你中心向招收三本及高职生(专科)的院校收取招生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中心可按30元/生向录取三本及高职生(专科)的院校收取招生费,该项收费由招生院校缴纳,从学校经费中列支,并按实际录取人数计算,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二、你中心在实施收费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向有关院校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招生录取工作开支。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四、本复函自2005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