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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5]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非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生产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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