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4]3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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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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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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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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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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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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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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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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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征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要于4月底前报送区局(税政二处)。
二、区局拟对1998年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修改。请各盟市通过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同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
三、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核定额度或比例等。
四、区局将对各盟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2004年度处室监控指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