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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2004]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重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及时组织学习《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二、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涉及国、地税共同审计的涉外税务事宜,组织实施联合税务审计,有效地完成我省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

    三、对各地所管辖范围内跨省市和跨地(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见附表),由各地国税机关调查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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