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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3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你们,并将中央在川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联系,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煤炭企业下放管理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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