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税流发[1994]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