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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税流发[1994]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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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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