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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会[20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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