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2003]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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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2号)规定,对中国钢铁炉料西北公司(西安市万年路)、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西安市高新一路)2002年度分别向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上缴的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