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和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费用外,对铁路系统其它应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仍在地方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