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银金管[1990]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函字〔90〕第274号文《关于积极稳步地发展证券二级市场业务的通知》收悉。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证券业与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专业银行不宜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已设立的证券交易柜台,可继续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尚未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证券交易柜台。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直接从事包括证券交易在内证券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储蓄所、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代理点,代为办理证券交易业务。
四、专业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办理证券的代理发行、兑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