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稽告字[200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该单位1998--2000年度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少缴印花税149.71元;出售集资修建的办公、住宅楼,少申报缴纳税款及附加63965.81元。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印花税149.71元,营业税15081.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755.70元、教育费附加12752.44元、价格调控基金6376.22元,并处以少缴印花税三倍罚款,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0.1倍罚款,同时对应缴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日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