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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预字[1998]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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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要按省国税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三、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证和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进行欠缴税款的清理。

    五、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对其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的进项税额,要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按增值税帐务处理规定调整到有关科目中。

    六、各地对这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布置,集中力量,务于3月底前完成,并将取消户数、欠税清理、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款处理等情况,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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