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4]10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已统一翻印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地要迅速分发到基层,并组织力量在全省各个城市、乡村、集镇、企事业单位张贴并保证在5月15日前将《通告》张贴完毕。
二、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所得税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当前突出抓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可运用以往成功的经验,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辅导活动,特别是对重点应税收入项目,重点纳税义务人,以及代扣缴单位要进行税法宣讲。宣传活动中要注意抓典型,以点带面。
三、为保证税法宣传的质量,各地要按省局统一编印的教材抓紧做好税干与纳税户新税法知识培训工作。
请各地将开展宣传辅导活动的情况,于5月底向省局反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