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批复

【时 效 性】 教外综函[2012]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1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工业大学:

你校于20123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报来与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合作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其英文译名为Beijing-Dublin International College at BJUT

二、合作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为你校和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三、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你校依法进行管理,并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发展规模为4400人。

五、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主要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招收学生应当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你校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安排,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招生一期,每期1100人,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入学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根据本科学制进行培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制4年。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你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毕业生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满足相关学术标准的学生,可由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授予相应学位。

七、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应当充分借鉴爱尔兰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金融学、统计学等学科先进的教育方法以及人才培养的模式和经验,努力培养上述领域的实用型专业人才。

八、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

九、你校应当指导和监督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规范办学,努力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财务社会审计、年度报告、备案核准以及接受评估等法律义务。尤其要明确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作为北京工业大学二级学院的属性,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内部管理中的作用。

十、你校应当加强对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资产中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编号为MOE11IEA02DNR20121285N,有效期至20201231日。所有办学活动应在此有效期限内完成,办学周期不得跨越此限,如需延期,应于招生有效期满前另行申报。

附件: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1285N).doc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