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