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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犯人、劳教、收容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2]26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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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劳改局、劳教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70号《关于进行鸡蛋、蔬菜、肉价格改革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京财预〔1992〕2220号《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的精神,决定每人每月提高伙食费标准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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