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5]第2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原则上以第四季度纳税申报代替年度申报,不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层级汇总申报,各级汇总成员企业按照简单相加办法汇总辖内成员企业(含本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不得根据汇总财务报表分析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报送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