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