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2]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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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直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9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直属企业一公司、二公司分别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900万元、540万元。该工程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工程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