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2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官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宣传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纳税人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同时,将《宣传提纲》印发给有关领导、企业、单位和纳税人,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纳税的观念,进一步做好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