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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1]2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官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宣传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纳税人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同时,将《宣传提纲》印发给有关领导、企业、单位和纳税人,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纳税的观念,进一步做好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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