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