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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2个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出字[200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以上2个文件规定的条 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严防骗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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