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9]2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通知后,按照省局要求,从9月1日起,认真检查本地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对未按规定入库的应及时调库纠正。并将书面检查报告和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17日以前报市局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