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10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以便查验。
五、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除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另对其处以100元(当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罚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规费已实现电脑联网征收,纳税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个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