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2000]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4号)转发给你们。在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的审批事项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