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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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