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会[200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二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核准该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含所属的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    - 主题词:转发-管理-办法-通知-
Html/2008-05
附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doc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