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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会[200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二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核准该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含所属的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
-
主题词:转发-管理-办法-通知-
Html/2008-05
附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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