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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进[1998]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国税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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