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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即开型”有奖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和代开零份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价[2003]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即开型”有奖普通发票和代开零份发票价格的函》(渝国税函[2003]47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即开型”有奖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和代开零份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即开型”有奖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为:7.80元/本。

    二、代开零份普通发票收费标准为:0.50元/份。代开零份普通发票收费是针对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税务管理、又尚未申请购买整本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经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纳增值税项目。

    三、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局过去有关国家税务部门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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