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4]2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5号)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的,不得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等,没有在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而且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向省科技厅了解,省科技厅解释粤科函高字[2004]2号文虽明确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参与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但该文并没有认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5号)规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都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