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劳局[2002]4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切实保障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起,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执行。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可以享受本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之间的大额医疗费的救助,救助比例为80%。对超过救助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第八条(二)项规定报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