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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时 效 性】 京地税票〔2006〕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2006220日,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票〔200658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文件,并结合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用票实际情况,就《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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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铁路餐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三、《铁路餐车发票》式样及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及发售。查询发票真伪、违规举报投诉可依照发票背面说明进行相关操作。
    
四、《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3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业务领购、使用的定额专用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630日,自20067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用于餐车业务的定额专用发票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用票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将已领购发票的使用和结存材料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铁路局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开具及保管等管理工作。
    
七、鉴于目前北京铁路局的管理体制,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运营单位所用《铁路餐车发票》暂由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办事处统一申请、领购,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519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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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 (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向其纳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3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6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73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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