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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发[2003]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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