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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4]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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