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5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第三建筑工程局2001年度向直属企业一公司、二公司分别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0万元、482万元。其直属一公司、二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