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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直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1]5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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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第三建筑工程局2001年度向直属企业一公司、二公司分别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0万元、482万元。其直属一公司、二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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