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