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税发[1994]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号关于冶金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冶金部直属企业:西安冶金机械厂、中国钢铁炉料西北公司、陕西黄金公司、潼关金矿、东桐峪金矿及各类直属经济实体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所得税率为33%,税后利润暂不上交。财政部原发的有关核定冶金部直属企业体制的文件(见附件)同时废止。
冶金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就地交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