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所二[200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每年”是指每一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对发生在跨年度间的探亲费次数,先应计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满二次的,可顺延计入第二年度,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2001]336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