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法[2001]10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