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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7]6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契税
【法规层次】 11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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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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