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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时 效 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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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部门在审查批准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新建项目时,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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