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8]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商业企业,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度内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1998年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达180万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