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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税款更正事项用章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计[1999]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办理税款提退业务统一启用“退库专用章”。为简化和规范票证专用章的管理,现确定我市地税系统办理“预算收入更正”和“误收跨区税款更正”时一律使用“退库专用章”。

    本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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