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有关征收范围问题:
南昌地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兴办的集体企业,与地方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南昌地区以外的上述企业和金融、保险及中央企业、地属国有、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股份、联营、私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按各自明确的征管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