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会[2014]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BDO USA,LLP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