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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56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购进棉花并将货款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转付给售棉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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