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征[2006]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