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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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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各地反映,为了维护纳税人利益,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制衔头发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省局决定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中有关印制费用结算条  款进行修改。将办法中第十六条  “发票印刷费统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费统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成本由印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票单位直接结算,核定价格与印制成本之间的差价由税务部门开具税票上缴国库。“

    此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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