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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恩施州政发[2005]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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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工业经济发展,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州10个新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开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水电开发、煤矿开发、烟草项目暂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实行公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经委、州发改委负责制定《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建立专家库,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对审定核准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有偿投入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州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直接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入产出率高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直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不含土地购置)。

    (四)项目完工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经委牵头,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七)项目建设能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按期开工、完工。

    (八)企业注册资本及建设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核准和管理: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县市政府筛选项目后,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报送州经委,由州经委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州政府审定,经州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州经委在报刊或者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项目开工后,由企业与州经委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及目标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条款由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共同制定)。县市政府应根据企业与州经委的协议,与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担保合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州经委制定的项目建设考核目标时能够收回。

    (三)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规定,县市政府须向州政府出具“专项资金使用及目标管理承诺保证函”(以下简称承诺保证函),承诺在项目建设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州经委制定的项目建设考核目标时,州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县市财政负责偿还,一年后不能偿还的由州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扣收。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运作,州财政凭协议和承诺函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企业持协议和州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原件),到所在县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项目按期投产,经州财政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由州经委对实施项目组织考核,达到考核目标的,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转作奖励补助资金;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由企业按协议规定限期归还财政。

    第九条 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非项目建设支出,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经费支出,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停止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支持项目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财政局、州经委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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